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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段亭和与金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亭和,金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06号原告段亭和。被告金晓光。委托代理人徐永红(被告之妻),天津市河东区卫生防病站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欢,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亭和诉被告金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璐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亭和、被告金晓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红、王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书写了还款计划,但事后被告没有按计划归还欠款,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判决本案期间一切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还款计划复印件1份。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所述的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而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15000元;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字据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形下出具的,不能反应真实情况。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门诊病历复印件5页;2、诊断证明书复印件2份;3、影像诊断报告复印件1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3日,被告书写“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因工作原因,欠卓宏彬50300元,欠段亭和15000元,欠刘浙建44616元。计划每月还款各1000元(壹仟元整),每月25号前统一汇给卓宏彬。还款人金晓光。当事人:刘浙建段亭和卓宏彬。”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除应出示借据外,还应出示相应的给款凭证用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正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主张其借给被告15000元,其提交“还款计划”予以证实,并称其通过邮寄方式将上述款项汇给被告;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虽称可以提供给款凭证,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交给款凭证或其它证据证实其将上述款项实际给付被告,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亭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亭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