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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刘国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刘国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33号。负责人夏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该公司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杨凤林,该公司业务员。被告刘国梁,男,汉族,42岁,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诉被告刘国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