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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齐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齐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梅,总经理被告:齐俊华,(曾用名王龙),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号。现住榆树市富润家园*号楼底商。原告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齐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梅、被告齐俊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至5月,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价值人民币陆万贰仟零柒拾贰元整(62072元),同时给原告出具欠据三枚。被告分三次归还分别为18087元、1250元、31780元,尚欠10955元。该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0955元。被告辩称: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的事实存在,但是原告说还欠其1万多元不属实。双方没有最后算账,原告曾经承诺销售提成,销售一袋补助2元,还有满一万元送电视机原告都没有兑现。经审理查明;原告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不分装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等。2014年1月至5月,被告齐俊华在原告处赊购价值人民币62072元的种子,给原告出具欠据三枚,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元、8729元、51343元。后经双方结算,去除提成、差价、给付现金,被告尚欠9729元未付。原告称另有1226元欠款遗漏没有结算,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向被告索要余款,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0955元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据、证人出庭证实在卷为凭,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被告未履行给付价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价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另有1226元欠款遗漏没有结算,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所以该笔款项无法认定。被告称欠据中的8729元欠款已经算完帐了,不欠该款了,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人民币9729元,所以原告请求偿还欠款9729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俊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国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97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