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联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联创管业有限公司,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山东联创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117号。被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义。地址河南省禹州市颍川西路。原告山东联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联创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应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小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