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冯鹤翔与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鹤翔,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803号原告冯鹤翔。被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鹤翔诉被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鹤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冯鹤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晙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