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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双生与李欠河、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双生,李欠河,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26号原告:黄双生,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欠河,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宋芳,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李欠河。系李欠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双生诉被告李欠河、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欠河、宋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双生撤回对被告李欠河、宋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双生负担。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