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亚军与严正洪、刘守海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军,严正洪,刘守海,江苏丰润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130号申请执行人周亚军,居民。被执行人严正洪,居民。被执行人刘守海,居民。被执行人江苏丰润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守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亚军与被执行人严正洪、刘守海、江苏丰润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高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严正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周亚军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3.6万元,合计43.6万元。被执行人刘守海、江苏丰润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执行人严正洪、刘守海、江苏丰润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3914元,申请执行人周亚军负担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严正洪、刘守海、江苏丰润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高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王磊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