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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洁。上诉人孙洁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洁所诉的被告不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上诉人所诉的事项也不属于行政行为。故上诉人孙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也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雪平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