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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正委、王华伟等与王华伟、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6号原告:陈正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钊。陈锡根,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伟。被告: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国财。被告: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眉飞。被告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被告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委诉被告王华伟、被告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被告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正委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陈正委负担。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董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