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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谭代娟与重庆颐尊美容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代娟,重庆颐尊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100号原告谭代娟,女,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颐尊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7号10、11楼。法定代表人戴恩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代娟与被告重庆颐尊美容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代娟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代娟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代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代娟负担。审判员  陈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