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杨斌、石洪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杨斌,石洪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364号原告杨建国,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斌,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石洪秀,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国与被告杨斌、石洪秀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建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建国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