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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尹绍富与毛太庆、李依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绍富,毛太庆,李依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尹绍富,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太庆,农民。被告李依晓,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绍富与被告毛太庆、李依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绍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绍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绍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尹绍富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