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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振宇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西二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宇,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西二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912号原告谢振宇,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西二环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路42号。负责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振宇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西二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振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振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谢振宇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振宇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