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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封红军与封雪生、陈素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640号申请执行人封某某。被执行人封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封某某与封某某、陈某某履行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曲民初字第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