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封红军与封雪生、陈素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640号申请执行人封某某。被执行人封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封某某与封某某、陈某某履行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曲民初字第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