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桐乡市石门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石门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32号原告:桐乡市石门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工业区民联路3号。法定代表人:戴爱荣。委托代理人:沈海春、周红丽,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320国道东侧崇高公路口。法定代表人:郁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石门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石门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85元减半收取3642.50元,由原告桐乡市石门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