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高晓勤与樊秀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勤,樊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高晓勤,女,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樊秀华,女,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高晓勤今与被执行人樊秀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晓勤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从和兴头道街门市房中迁出并给付租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