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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高晓勤与樊秀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勤,樊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高晓勤,女,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樊秀华,女,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高晓勤今与被执行人樊秀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晓勤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从和兴头道街门市房中迁出并给付租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