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与深圳市东海聚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街道办事处,深圳市东海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育太。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海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周海宽。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海聚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本案执行费合计309131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海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等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经深圳市永信资产评估房地产股价有限公司评估,该批机器设备评估总价为69300元(详见深永评字Z(2015)1029号评估报告书)。在广东圣唐拍卖有限公司2015年6月1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明九飞以人民币69300元竞得该批机器设备,竞买人现已支付完毕竞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确认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海聚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详见深永评字Z(2015)1029号评估报告书)由竞买人明九飞竞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英威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文精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