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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小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81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军,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吸毒于2011年10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国刚,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玲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军及本院商请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周国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小军以900元的价格购入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5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若干。当日,被告人王小军将上述毒品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小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小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王小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小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和基本事实均无异议,辩解其只贩卖了15颗“麻古”,对于交易的盒子内还有冰毒的情况不知情。被告人王小军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军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王小军有坦白情节,且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对被告人王小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小军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胤隆汇浴场大厅内,以1300元的价格将1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邓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1.611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小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03)潜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7)萧刑初字第018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杭萧刑初字第112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小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王小军的辩解,本院审理后认为上述1小包甲基苯丙胺系在双方交易的烟盒内查获,且有证人邓某的证言指证购买毒品时明确购买有“麻古”和“冰毒”,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以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故被告人王小军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军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军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小庆人民陪审员  屠世恩人民陪审员  傅美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俞维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