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百宣酒水经销部与日照市东港区海味府生态园酒店、张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百宣酒水经销部,日照市东港区海味府生态园酒店,张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百宣酒水经销部。诉讼代表人:王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茜,该单位职工。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海味府生态园酒店,住所地石臼文化路对虾养殖场。诉讼代表人:张淇,经理。被告:张淇,成年,该酒店经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百宣酒水经销部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海味府生态园酒店、张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百宣酒水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