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毕某,农民。被告李某,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