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毕某,农民。被告李某,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