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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天喜与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天喜,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肖天喜,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天喜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拒不履行(2014)广劳仲第203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