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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4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耿鹏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