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太和县人民医院与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人民医院,王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87号原告:太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唐廷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哲,该院职工。被告:王伟,男,1972年3月4日生,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人民医院诉被告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修宏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刘维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