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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吕洪民与章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民,章月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92号原告吕洪民。委托代理人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月铭。原告吕洪民诉被告章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12日,王碧辉、吴水丰、张志坚等人向临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控告章月铭涉嫌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临安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18日将上述报案情况函告本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章月铭因涉嫌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由临安市公安局查处中,本案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洪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8元,退还原告吕洪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颖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