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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飞与于康民、于海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于康民,于海建,于瑞海,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822号原告王飞,农民。被告于康民,农民。被告于海建,农民。被告于瑞海,农民。被告于海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于康民、于海建、于瑞海、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