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思琳诉被告邱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郭某某,住白山市。被告邱某某,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延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