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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思琳诉被告邱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郭某某,住白山市。被告邱某某,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延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