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朱瑞雪与罗凌、张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雪,罗凌,张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朱瑞雪。被告罗凌。被告张艳,职业: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大智公寓物业管理处员工。原告朱瑞雪诉被告罗凌、张艳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原告朱瑞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朱瑞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瑞雪负担。审判员 施佑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琼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