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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朱瑞雪与罗凌、张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雪,罗凌,张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朱瑞雪。被告罗凌。被告张艳,职业: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大智公寓物业管理处员工。原告朱瑞雪诉被告罗凌、张艳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原告朱瑞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朱瑞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瑞雪负担。审判员  施佑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琼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