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端木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208号原告端木某某,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某某,住内黄县。被告王某某,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端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端木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贾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