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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军,刘世英,张培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2016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王乐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16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军。被执行人刘世英。被执行人张培树。本院在执行赵永军申请执行刘世英、张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临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因该案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