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乳经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经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审判员 刘言青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书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