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琳,王一彬,骆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马琳,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泗县。被执行人王一彬,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泗县。被执行人骆美英,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马琳与被执行人王一彬、骆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两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17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规定:“被告王一彬、骆美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琳1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马琳负担,”。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至今未归,家中除了几间旧房外,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且申请执行人马琳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1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谦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