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与许护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许护军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96号申请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宝龙工业区锦龙三路北33-1号一至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83765976。法定代表人方敏宗。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坪山江岭路6号。负责人庄国琛。被申请人许护军。委托代理人刘育文,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懋公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联懋坪山分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5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联懋公司、联懋坪山分公司申请称,申请人公司有严格规章制度,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由员工代表签字,并在厂区内公示,程序正当。被申请人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在厂区内造成恶劣影响,后旷工并自行离开岗位。因此,申请人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劳动仲裁庭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存在错误,所做裁决不能公正反映案件事实。首先,申请人为一间有上千工人的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申请人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制定,制度由员工代表签名确认并在厂区内进行公示,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其次,申请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工资薪金、补贴等均按时足额发放。申请人处员工超过千人,管理层级机制较为健全,手续正规在员工人厂时均有签订正式合同并购买相应社保。且企业在员工进入工厂时均对员工进行了规章制度的公示,且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及测试,因此员工知悉企业规章。最后,被申请人在公司内散布谣言,造成公司员工议论纷纷,给谣言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同时给厂区全体员工造成很恶劣的影响,申请人依据规章对其作出处罚合情合理。又被申请人事后旷工不愿上班,因此申请人并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并当庭补充认为,一、仲裁委认定的事实部分是错误的,其中仲裁委认定申请人有开除被申请人的事实是不正确的,以及仲裁委认定其制作的照片六张与员工所主张的造谣处罚通知中的印章是一致的,是没有事实依据。二、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工资表就认定有克扣员工五百元罚款的事实是不正确的,上述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裁决结果错误。因此,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违背事实依据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不合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向法院申请:1、依法撤销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53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许护军答辩称,一、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维持。仲裁庭到联懋公司、联懋坪山分公司处调查,已经查明联懋公司、联懋坪山分公司出具的关于造谣处罚通知的真实性,足以证明联懋公司、联懋坪山分公司辞退许护军的事实。虽然联懋公司、联懋坪山分公司在仲裁时主张许护军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但始终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联懋公司、联懋坪山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裁决,既有事实,又有法律依据。二、联懋公司、联懋坪山分公司的撤裁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存在六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请求,其中联懋公司、联懋坪山分公司引用的是第五款“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但是事实上从联懋公司、联懋坪山分公司提交的撤销仲裁申请书里面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讲的都是对实体部分提出的异议,完全没有第五款中的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联懋公司、联懋坪山分公司主张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仲裁认定事实错误,均是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并且,联懋公司、联懋坪山分公司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其在庭审时明确陈述其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只是认为其主张的为客观事实。综上所述,联懋公司、联懋坪山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对其撤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