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3月2日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暂住湖南省临澧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5日被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温荣、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4日,青铜峡市某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工商银行青铜峡市支行申办白金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5万元,后额度上调为82650元。2013年2月26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使用信用卡消费,本金共计44012.94元。2013年5月1日、6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向王某某发出牡丹个人卡透支逾期还款催告函,由青铜峡市某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某签收,并拨打电话或到公司催收18次,均因王某某电话停机、空号、下落不明未果。2015年1月14日,王某某在常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18日,王某某归还本金、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共计711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关于王某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情况的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信用卡存款凭单、信用卡申请人建档记录、卡信息、账户信息、客户信息、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透支卡逾期还款催告函、金融案件报告表、税务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朱某、陈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薛正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淑萍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