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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许鹏飞与许鹏飞、许式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许鹏飞,许式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2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代表人:余芳芳。委托代理人:周孝明。被告:许鹏飞。被告:许式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许鹏飞、许式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