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建英与谢建兵、曾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英,谢建兵,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谢建英,居民。被执行人谢建兵,居民。被执行人曾杰(被执行人谢建兵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谢建英与被执行人谢建兵、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谢建兵、曾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谢建兵、曾杰在2015年6月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建英借款本息30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9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而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支付该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谢建兵、曾杰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颖审 判 员 易光明审 判 员 彭振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