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方懂、彭光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方懂,彭光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360号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立明。委托代理人:汪成林。被告:毛方懂。被告:彭光章。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毛方懂、彭光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兰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成林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毛方懂、彭光章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可在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期间使用借款额度50000元。毛方懂于2014年1月3日向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巢信用社南院分社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9.99‰计息,逾期按月利率14.985‰计息,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30日,彭光章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于当日发放贷款。毛方懂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毛方懂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9.99‰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止,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4.985‰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彭光章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证实其诉称的事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一份,欲证明毛方懂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彭光章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毛方懂、彭光章未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举证。经当庭举证出示,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毛方懂、彭光章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可在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期间使用借款额度50000元。毛方懂于2014年1月3日向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巢信用社南院分社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9.99‰计息,逾期按月利率14.985‰计息,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30日,彭光章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于当日发放贷款。毛方懂未偿还借款本息,彭光章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毛方懂、彭光章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毛方懂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按期予以归还。原告主张合同约定借款期内按月利率9.99‰计息,逾期按月利率14.985‰计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彭光章应对毛方懂的债务在保证期限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实际履行了该债务后,有权向毛方懂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毛方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9.99‰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止,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4.98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彭光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后,有权向毛方懂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毛方懂、彭光章连带负担。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阮钊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