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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燕山路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潘燕、潘春芳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燕山路分理处,潘燕,潘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燕山路分理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杨华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潘燕,女,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潘春芳,男,汉族,1961年8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燕山路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潘燕、潘春芳(2015)黄执字第747号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7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