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字第0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长发与被执行人李生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追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17-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发。被执行人李生学。第三人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鑫瑶煤矿。法定代表人薛云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发与被执行人李生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第三人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鑫瑶煤矿系被执行人李生学的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鑫瑶煤矿为被执行人,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长发支付工程款460000元,一审受理费4100元,本案执行费6862元,以上合计470962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