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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石远建与秦皇岛市旺海劳务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远建,秦皇岛市旺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石远建,男,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花地中路。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旺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旺海店村。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石远建与秦皇岛市旺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秦开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秦民终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远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旺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旺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