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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初字第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褚旌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旌翔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刑初字第0310号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旌翔,曾用名褚岩松,企业职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2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旌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旌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褚旌翔在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小区14栋4单元608室家中,先后容留何某(何配)、费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5次。分述如下:1.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褚旌翔在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小区14栋4单元608室家中,容留何某吸食冰毒。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褚旌翔在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小区14栋4单元608室家中,容留何某吸食冰毒。3.2015年2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褚旌翔在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小区14栋4单元608室家中,容留费某吸食冰毒。4.2015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褚旌翔在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小区14栋4单元608室家中,容留何某吸食冰毒。5.2015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褚旌翔在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小区14栋4单元608室家中,容留费某、何某吸食冰毒。另查明,被告人褚旌翔于2015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褚旌翔归案后,规劝犯罪嫌疑人许凯杨到公安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许凯杨在被告人褚旌翔规劝下于2015年4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旌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何某、费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讯问笔录,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旌翔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褚旌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本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褚旌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旌翔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旌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程程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