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白启和与被告马福良、马经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启和,马福良,马经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白启和,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绥德县农商银行职工。被告马福良,男,1956年7月17日,汉族,绥德县白家硷乡马家砭村人,住本村,农民。被告马经纬,男,30岁左右,住址、职业同上,系马福良之子。原告白启和与被告马福良、马经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启和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启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白启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