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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4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韩玲申请执行徐涌鑫、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玲,徐涌鑫,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玲,女,陕西省靖边县人,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徐涌鑫,男,汉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韩玲与被执行人徐涌鑫、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东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贾 皓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旭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