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大地担保有限公司与济南广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大地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广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康尼工贸有限公司,林拥军,李文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广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七南路12号15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文晖,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康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九鲁,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拥军,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文晖,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山东大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广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康尼工贸有限公司、林拥军、李文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康尼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河县兴商工业园(土地证号:商国用(2003)字第****)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后商河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交报告,建议将案件合并执行。为节约司法资源,尽快执结相关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1)济民四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商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