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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魏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魏冰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刘海波,男,生于1958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专文化。被告:魏冰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5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诉被告魏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海波承担。审 判 长  牟玉峰人民陪审员  罗世成人民陪审员  张远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