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魏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魏冰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刘海波,男,生于1958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专文化。被告:魏冰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5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诉被告魏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海波承担。审 判 长 牟玉峰人民陪审员 罗世成人民陪审员 张远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