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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凯与被告冉汾光、王俊芳、柴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凯,冉汾光,王俊芳,柴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郭凯,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英社,闻喜县畖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汾光,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芳,女,年龄不详。被告柴小明,男,26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凯与被告冉汾光、王俊芳、柴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凯负担。审 判 长  葛晓霞审 判 员  柳姣琴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