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付立滨与尹淑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131号原告:付某某,男,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尹某某,女,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付某甲,现年8岁,婚后夫妻感情就不行,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口角干仗,被告于2008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没有联系,不知下落,现在我们已经分居8年,夫妻间没有感情,要求离婚。婚生男孩付某甲我要求抚养。被告未答辩。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出示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双辽市双山镇三合村民委员会证明信。根据以上内容和庭审情况,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付某甲(2008年4月19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睦。被告于2008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达七年。本案焦点主要为:1、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2、婚生男孩由谁抚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不睦。被告自2008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达七年。现原被告已和好无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婚生男孩,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付某甲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