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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延芬与马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某某,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70,000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70,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某7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