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4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周龙城与李雪琼、陈惠丽、李圣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城,李雪琼,陈惠丽,李圣恩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4063号原告周龙城,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叶清淼,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琼,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惠丽,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李圣恩,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周龙城与被告李雪琼、陈惠丽、李圣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永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龙城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清淼,被告陈惠丽、李圣恩、李雪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龙城诉称,案外人李福全一家人住原告隔壁村。被告陈惠丽系李福全之妻,被告李圣恩系李福全之子,被告李雪琼系李福全之女。被告李雪琼后来嫁到原告所处的村庄,更增加了乡里乡亲的感情。2012年12月9日,李福全及被告李雪琼向原告借款25000元。原告与当日向被告李雪琼的银行账户转账25000元。后来,李福全去世了,原告找到被告李雪琼偿还借款,被告李雪琼表明不还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李雪琼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陈惠丽、李圣恩、李雪琼就上述欠款在继承范围内偿还;3、被告陈惠丽、李圣恩、李雪琼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雪琼辩称,当时是李福全让被告李雪琼提供银行卡号,称有笔款项要汇过来。被告李雪琼不认识原告,没有向原告借过款。该款款项系原告归还欠款。被告陈惠丽辩称,李福全生前有说讼争款项为材料款。被告李圣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李福全于2013年12月离世。被告陈惠丽系李福全之妻,被告李圣恩系李福全之子,被告李雪琼系李福全之女。2012年12月9日,原告因李福全向其借款,并根据李福全指示向被告李雪琼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25000元。后因李福全离世,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12月9日向被告李雪琼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2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系根据李福全的指示向被告李雪琼转款,其主张其与李雪琼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李雪琼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讼争借款的借款相对人应为李福全。李福全已离世,根据法律规定,李福全的继承人(即被告陈惠丽、李圣恩、李雪琼)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李福全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陈惠丽、李圣恩、李雪琼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李福全的上述借款承担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16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关于被告李雪琼辩称的讼争款项系原告归还欠款,被告陈惠丽辩称的李福全生前有说讼争款项为材料款的抗辩,因两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惠丽、李圣恩、李雪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李福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向原告周龙城偿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其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6日始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龙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陈惠丽、李圣恩、李雪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永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逸天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