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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横山县支行与阿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曹某某、冯某某、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横山县支行,阿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曹某某,冯某某,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某某公司横山县支行。负责人张某甲,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阿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乙。被告曹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横山县支行与被告阿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曹某某、冯某某、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横山县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横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宏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