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水库管理处与韶关市天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水库管理处。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新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眉间。委托代理人:刘耀仁。被告:韶关市天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永刚,经理。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沐溪水库管理处)诉被告韶关市天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书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沐溪水库管理处的法定代表人杨新军及委托代理人陈眉间、刘耀仁,被告天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沐溪水库管理处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8日签订《房屋、烧烤场和水面租用及整体开发合同》,其中:1、烧烤场从2006年11月1日起租,每5年为一个档次,第一档次年租金9000元,第二档次租金在上一档次基础上提升20%,至2012年11月已至第二档次期,年租金为10800元。2、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西水库水面(以库湾拦网为准)从2011年6月1日起租,每5年为一个档次,第一档次年租金60000元,本着先交租金后使用原则,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租用年度的租金。被告承租的烧烤场从2006年11月起一直在使用并交租,但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今未缴租金。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应交租金10800元,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应交租金10800元,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应交租金4500元,至今被告欠原告烧烤场租金合计26100元,滞纳金按2015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9%计算共2123元。被告承租的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西水库水面从2012年6月1日起使用,被告缴纳了2012年6月1日到2013年5月31日的租金,但从2013年6月起至今未缴租金。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应交租金60000元,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应交租金50000元,拖欠原告西水库水面租金合计110000元,滞纳金按2015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9%计算共4130元。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2014年4月2日、9月22日、10月23日、12月18日先后向被告发出催收租金的书面通知,但被告既不联系原告也不交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8日签订的《房屋、烧烤场和水面租用及整体开发合同》,被告租赁的沐溪水库烧烤场、西水库水面返还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烧烤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租金10800元,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租金10800元,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金4500元,合计26100元,滞纳金212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西水库水面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租金60000元,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金50000元,合计110000元,滞纳金413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天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对于原告起诉的租金和滞纳金,是因为原告没有将西水库水面交付给我公司使用,至今还有两个养殖户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并在西水库水面经营养殖,我公司西水库水面无法使用,所以才没有缴交。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8日,原告沐溪水库管理处(甲方)与被告天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烧烤场和水面租用及整体开发合同》,约定:“一、甲方将沐溪水库大坝西原三层办公大楼、烧烤场、沐溪水库水面整体租给乙方使用。二、租用期限。1、水库三层办公大楼租用期限为二十二年,即从2019年9月1日至2041年10月30日止。2、烧烤场租用期限为三十五年,即从2006年11月1日至2041年10月30日止。3、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西水库水面(以库湾拦网为准)租用期限为三十年五个月,即从2011年6月1日至2041年10月30日止。4、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东水库水面(以库湾拦网为准)租用期限为二十三年七个月,即从2018年4月1日至2041年10月30日止。以上1、3、4款未到期的水库办公楼、水库库面,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把原签合同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收取租金,及时把收取的租金交给甲方。如乙方需要提前租用则由乙方自行与原租户协商。如原租户未到合同期满同意转租给乙方,在未到本合同的第二条第1、3、4款开始时间时,乙方则按原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上缴租金给甲方。三、租金。租用范围内物产租金以每五年为一个档次,最后一个档次为四年,共分七个档次。租金:1、水库三层办公大楼租金以每五年为一个档次,共分五个档次。第一个档次租金为每年80000元,以后每增加一个档次金额在上一档次基础上提升20%为该档次每年租金。2、烧烤场租金以每五年为一个档次,共分七个档次,第一档次租金每年9000元,以后每增加一个档次金额在上一档次基础上提升20%为该档次每年租金。3、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西水库水面以每五年为一个档次,共分六个档次,第一档次租金每年60000元,以后每增加一个档次金额在上一档次基础上提升20%为该档次每年租金。4、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东水库水面以每五年为一个档次,共分五个档次,第一档次租金每年60000元,以后每增加一个档次金额在上一档次基础上提升20%为该档次每年租金。本着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乙方应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租用年度的租金。四、双方职责。甲方租给乙方的所有物产必须拥有合法使用权。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不承担乙方在经营中的任何风险。……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转让或转租,租用期间甲方出租物产的经营使用权属乙方,乙方合法经营,自负盈亏,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沐溪水库大坝西原水库办公大楼、水面等在甲方收回其使用权时,乙方即开始租用和计租。……如出现乙方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经营时租金照交,但乙方可提出终止合同,合同未经双方同意终止时,乙方仍须按时缴纳租金。……七、期满终止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本合同如因甲方提出提前解除时,应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同意后,乙方在租用期内新建或重建物业增加面积部分由甲方予以乙方合理补偿后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给予乙方规划、装修等费用的合理补偿;……八、违约责任。甲方不履行合同或因物产权属不清造成的纠纷,由甲方解决,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退回相应已交租金,并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未缴纳租金,甲方有权加收每日1%滞纳金。因双方共同过失,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甲方违约,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因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机构、人事变动而改变本合同。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原告将烧烤场移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一直按照双方的约定缴纳租金至2012年10月31日。2011年6月1日,被告按《房屋、烧烤场和水面租用及整体开发合同》约定接管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西水库水面,当时有朱永珍等五户网箱养殖户未撤出待接管水面。后经多方协调,有三户网箱养殖户搬离了西水库水面,尚有朱永珍等两户仍占用水面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之后,被告向原告缴交了2012年6月1月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西水库水面租金60000元。沐溪水库大坝西原三层办公大楼及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东水库水面因未到交付期一直没有交付。由于被告设想在沐溪水库搞综合配套开发,另外租用了附近的山岭、水库水面等进行开发经营,与其他租赁承包者产生纠纷,被告遂拒交租金,至今仍拖欠原告烧烤场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金合计26100元。拖欠原告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西水库水面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金合计110000元。2013年8月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催收租金并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但被告既不回应也不交租。2015年1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8日签订的《房屋、烧烤场和水面租用及整体开发合同》,被告将租赁的烧烤场、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西水库水面返还给原告,并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本院认为:原告沐溪水库管理处与被告天沐公司签订的《房屋、烧烤场和水面租用及整体开发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之后,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缴交租金。关于烧烤场的交付,双方均无异议。只是针对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西水库水面是否交付双方存在争议。综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签订的《房屋、烧烤场和水面租用及整体开发合同》中约定西水库水面使用期限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41年10月30日止,但《房屋、烧烤场和水面租用及整体开发合同》中又对水面的使用期限做了补充,应从原告收回使用权时开始租用和计租。由于西水库水面当时仍有五户网箱养殖户在经营养殖,原告并未在2011年6月1日交付西水面的使用权给被告。之后在多方协调下,有三户网箱养殖户搬离了西水库水面,被告才向原告交缴租金。从原告出具给被告的租金收据表明,被告从2012年6月1日取得了该水面的使用权。被告在接管西水面时显然也知道还有其他养殖户未搬出,仍然同意接管,视为容忍水面的使用权所受到的限制,原告已经完成了西水面的交付。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自2012年11月起拖欠原告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况且双方,因甲方违约,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从上述约定的内容理解,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烧烤场和水面租用及整体开发合同》中也约定了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解除合同。现被告拖欠原告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可以解除合同。综上,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烧烤场和水面租用及整体开发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房屋、烧烤场和水面租用及整体开发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涉案租赁物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烧烤场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金26100元,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西水库水面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金110000元,合计136100元,鉴于西水库水面现在仍有两户网箱养殖户在经营养殖,水面的使用权受到限制,而被告租用西水库水面的目的是进行整体利用和开发,已经无法完全实现合同的目的。根据公平原则,被告租用西水库水面的租金应相应减少,本院酌情予以确定被告每年支付西水库水面租金30000元,被告应将拖欠的租金支付给原告。至于滞纳金的计算,鉴于被告未交租金的原因是原告未按约定将租赁场地完整地交付给被告,故此,对于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水库管理处与被告韶关市天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签订的《房屋、烧烤场和水面租用及整体开发合同》。二、被告韶关市天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韶关市武江区乳韶路十公里沐溪水库内的租赁物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西水库水面、烧烤场返还给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水库管理处。三、被告韶关市天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水库管理处烧烤场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金26100元,欠沐溪水库坳背塘岭第一个延伸山嘴以西水库水面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金55000元,合计81100元,限被告韶关市天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水库管理处。四、驳回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水库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7.06元,减半收取1573.53元,由原告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水库管理处负担659.78元,被告韶关市天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1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增有第10页共10页 来源:百度搜索“”